一、反映问题必须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市人社局和市卫健委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二、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三、公示时间从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5日止,共7工作日。
四、公示受理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处:0578-2091237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人事与科教处:0578-2091279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