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卫计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2016 35 ),我县决定于2016年定向委托培养18名卫生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培对象
2016年报考普通高校,理科高考成绩达到第二批(临床医学和中医学本科)、第三批(临床医学和护理学专科)录取分数线以上,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具有磐安县户籍,且与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委托培养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二、招生计划
序号 |
培养层次 |
专业 |
名额 |
承办院校 |
毕业后工作单位 |
1 |
本科 |
临床医学 |
5 |
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 |
县级医院 |
2 |
中医学 |
3 |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 |
||
3 |
专科 |
护理学 |
5 |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
|
4 |
临床医学 |
5 |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
乡镇卫生院 |
三、招录与招聘
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均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制。
1.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本县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发至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县卫计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县人力社保部门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3.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我县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4.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我县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我县卫计局、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经学校录取并签订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本科、中医学专业的定向培养学员,由财政按不少于4.6万元/5年/人标准给予补助。临床医学专科生由财政按不少于2.6万元/3年/人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办法为:取得毕业证书,并到定向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到岗后补助40%,三年内取得资格并完成执业注册后补助60%。
五、就业与待遇
2016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回我县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县卫计局商县人力社保局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1.临床医学、中医学本科生在本县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8年(含3年规范化培训时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毕业后3年内,未能取得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不予办理事业单位正式入编手续。
2.临床医学专科生在乡镇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7年(含2年规范化培训时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毕业后3年内,未能取得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者,不予办理事业单位正式入编手续。
3.护理学专科生在本县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毕业后3年内,未能取得执业护士资格的,不予办理事业单位正式入编手续。
4.2016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毕业后不回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5. 2016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毕业后回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但不服从分配或到岗后不满服务期限的,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者应当返还各级政府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规范化培训经费,以及支付违约金。
六、 预报名与志愿填报
即日起到7月中旬左右,有意向报名定向培养的考生可向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咨询和预报名。联系电话:84661354。志愿填报按省里统一的规定时间。体检、签订协议等有关事项另行公告通知。
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