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以及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条件;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用人单位、具体岗位及要求
(一)用人单位、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2021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健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
(二)报名资格条件中未具体明确起止时间的,计算时间均统一截止到2021年3月1日(含)。
(三)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相应证件文书为准。招考专业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审查认定,大学本科专业参考《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大学专科专业参考《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研究生专业参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
三、招聘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报名
1.网络报名及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2021年3月23日9:00—3月25日16:30
资格初审时间:2021年3月23日9:00—3月29日12:00
查询、再次报名时间:2021年3月30日8:00—3月30日16:30
报名网址:http://60.190.114.252:10085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岗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每个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资格初审通过后,取得相应招聘岗位的笔试资格。考生需于资格初审结束后登陆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它职位;未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计划核减(取消)及改报名
(1)非卫生专业技术类岗位(岗位代码:2112)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开考比例为3:1。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3]9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卫技类人才紧缺的实际情况,卫生专业技术类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开考比例为2:1。
(2)经资格审查后,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或不开考,核减后的实际招聘计划数在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市瓯飞开发建设)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www.wetdz.gov.cn(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布。如所报岗位不开考的,允许已报考该岗位的人员于2021年4月1日登陆报名系统进行改报名,逾期视作放弃改报名。
4.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
时间:2021年4月21日9:00—4月24日9:00
考生登录报名系统,完成考前14天个人健康状况信息申报并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承诺表》后,同步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二)笔试
1.非卫生专业技术类岗位(岗位代码:2112),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4月24日上午9:00—10:30《公共基础知识》
4月24日下午14:00—15:30《岗位专业知识》
卫生专业技术类岗位,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4月24日上午9:00—10:30《岗位专业知识》
4月24日下午14:00—15:30《医学基础知识》
2.非卫生专业技术类岗位(岗位代码:2112)笔试分《公共基础知识》(满分100分)和《岗位专业知识》(满分100分)两部分;卫生专业技术类岗位笔试分《医学基础知识》(满分100分)和《岗位专业知识》(满分100分)两部分。《岗位专业知识》具体笔试科目详见《2021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健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
3.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签字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承诺表》和本人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三)确定体检对象
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对象(体检费自理)。如遇总成绩同分的,以《岗位专业知识》成绩高者优先,如再相同,则需另行加试(下同)。设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50分,笔试总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列为体检对象。
笔试总成绩=《岗位专业知识》成绩×70%+《公共基础知识》成绩(或《医学基础知识》成绩)×30%,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具体体检对象名单、体检时间和集中地点、资格复审时间和集中地点届时将在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发布,不另向个人发放通知,请密切关注。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仅对列为体检对象的报考人员进行。
2.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上查询并打印)、以及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其他报考岗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02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如果户口迁到高校的须提供迁出记录)、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以及其他报考岗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下列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定向生、委培生须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2)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岗位资格条件不相符者,资格复审不通过;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复审的,视作自动放弃。如有资格复审不通过或自动放弃者,其空缺体检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予以递补,此类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体检、考核
体检和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体检对象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体检、考核工作参考公务员考录工作相关环节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核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考核自动放弃或不合格者,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聘用
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对拟聘用对象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提交报考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不按规定时间提交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拟聘用人员通过公示后收到办理聘用手续通知,本人放弃聘用资格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不再递补。在职人员应在办理聘用手续之前自行负责与原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招聘单位现有岗位情况予以聘用,并签订《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四、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告公示期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3月22日止共7个工作日。考生对用人单位的专业设置有异议的,应在3月16日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用人单位经研究认为确需增加专业的,需在3月17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增补意见,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局研究后,再行调整。
(二)整个招聘相关事宜均在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市瓯飞开发建设)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www.wetdz.gov.cn)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及时登录查询。
(三)国(境)外学历学位有关毕业时间及所学专业的认定,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其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
(五)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时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及聘用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因相应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处罚且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
(六)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八)本次招聘笔试不指定复习参考用书,主办单位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针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相关事宜,请密切关注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并及时登陆查询。咨询电话: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组织人事处:0577-85851613,监督电话:0577-86805551。
附件1:2021年经开区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xlsx
附件2:2021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健系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防疫要求.docx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3月12日
文章来源:http://www.wetdz.gov.cn/art/2021/3/12/art_1229214165_38576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