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聘对象
1.全国48所高校(详情见附件1)2021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本科毕业于全国48所高校的2021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本科毕业于全国48所高校,研究生阶段为国(境)外高校且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4.位列ARWU、THE、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校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符合上述高校范围和学历条件的2019届、2020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省“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人员均列入本次选聘范围。
未就业择业期毕业生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未办理过毕业生派遣手续(报到证),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社保系统中没有以单位名义参保的缴费记录;二是持有毕业学校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若遗失需要毕业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三是个人档案应保管在毕业学校或人才市场或就业服务中心。国(境)外高校毕业生要求2018年10月1日后毕业。
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学院毕业生不列入本次选聘范围。
二、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身体健康。
2.符合岗位专业要求、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能在规定时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2021届优秀毕业生。其中国内高校的2021届硕士研究生须在2021年9月30日前(对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相近的以所学主干课程为准;上述选聘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不予录用。
3.硕士研究生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1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4.凡因违法违纪受过各种处分,或有相关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
具体选聘高校范围和选聘岗位、人数、要求等详见附件。
三、选聘程序
本次选聘按照发布公告、系统报名和资格初审、现场资格确认、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9月2日,全市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综合公告和市级部门具体选聘公告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上发布,区县(市)选聘公告在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官网上发布,各市级部门选聘公告还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
(二)系统报名和资格初审
9月9日9时至12日12时止,符合选聘条件的国内高校和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登录宁波人才网(www.nbrc.com.cn)首页“宁波市面向2021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栏目进入选聘专页中的“报名入口”,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并选择相应市级部门和区县(市)的具体岗位进行网上注册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报名结束后,各选聘单位对考生提交的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初审,考生可在9月14日16时后通过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状态,审核不通过的将提示报名不成功,审核不通过考生可在9月15日9时至16时前改报其他岗位,逾期不得改报。
根据初审通过人员的数量,确定考试方式及现场资格确认时间。初审通过人数较多的,一般采取笔试加面试方式,具体由各选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现场资格确认
网上系统报名成功的人员于2020年9月18日上午9时至12时携带相关材料到宁波市国际会议展览中心7号馆相应的用人主体和单位进行现场资格确认。
参加选聘学生需要携带的确认材料主要有:《资格初审通过确认单》《宁波市面向2021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报名表》《考生健康申报表》、二寸免冠电子照、身份证、已获取的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现在读学生证、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就读证明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在高校就读期间表现优秀的证明材料等。
应聘同一选聘岗位的现场资格确认通过人数与选聘计划数之比一般不能低于公告规定比例(详情见各单位具体公告),不足规定比例的,将核减或取消该岗位选聘计划。
(四)考试
对选聘要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条件的岗位,可根据教育背景、专业素养、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情况,经面谈考核直接确定选聘体检、考察对象。
对选聘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条件的岗位,可采取面试的方式择优选聘录用。采取笔试加面试方式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笔试成绩不带入总成绩,不与面试成绩合成总成绩,按面试成绩确定选聘体检、考察对象。
本次选聘,统一笔试时间为9月18日15时30分至17时,统一面试时间为9月19日(详情见各单位公告)。
(五)体检、考察和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工作一般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其中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工作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体检、考察环节中,因放弃或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时的递补办法,由各选聘单位在选聘公告中明确;经公示的拟录用人员无故放弃或逾期不报到的,取消选聘录用资格,并录入宁波市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
四、市级部门选聘相关政策
1.选聘录用到市级部门的,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首次聘期3年(含试用期三个月),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2.管理岗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职员,硕士研究生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八级职员。
3.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首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继续聘用。
4.给参加本次选聘人员发放交通补贴,具体标准为省内(除宁波市外)200元/人,华东地区(除浙江省外)500元/人,其他地区(除华东地区、浙江省外)800元/人。
5.选聘录用人员参照聘用单位同级人员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区县(市)相关政策由各地分别制定。
五、防疫相关事项
本次选聘将根据《疫情期间宁波市现场招聘活动防疫指南》和《疫情期间宁波市人事考试防疫指南》要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
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申领“健康码”或“甬行码”(甬行证),并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申报表》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见各选聘单位具体公告。
请意愿报名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关注宁波人才网、宁波市各级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及时链接市级部门及区县(市)发布的具体选聘公告。报名时,要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取消选聘资格。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会同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全国48所选聘高校和有关排名前100名国(境)外高校名单.docx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日
来源:
http://rsj.ningbo.gov.cn/art/2020/9/2/art_1229114380_2365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