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教育厅、人力社保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6〕11号)精神,经市编委会批复同意,2016年我市将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3名。现将有关招生(招聘)要求公告如下:
一、招生对象
具有江山市户籍,参加2016年度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立志为基层农业事业服务,并与江山市农业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二、招生院校
浙江农林大学,院校代码:0211(定向招生)。
三、招生名额与学制专业
江山市招生园艺专业3名(理科生),学制四年 。
四、招生方式与录取条件
1.按照“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二批提前录取。
2. 招生实行按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只能选择在第一院校志愿填报,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我市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提供给江山市农业局。
3.江山市农业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会同市人力社保、纪检部门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4.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名单,并在“江山信息网”公示3天。
5.公示无异议的,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6.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未列入合格考生名单或者签订协议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7.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江山市农业局、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园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政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定向培养生可享受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六、就业与待遇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必须按定向就业协议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具体工作单位采取竞争择优办法,由江山市农业局商江山市委组织部、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确定,由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后,要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具体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七、咨询
其他未尽事项,按浙农科发[2016]11号文件执行。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考生可到江山市农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江山市农业局咨询电话:0570-4023669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570-4024720
江山市农业局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