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简介
参与此次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共3家。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国和浙江省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技术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技术指导、标准制定、重大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和核安全国际合作等工作,承担浙江省辐射质量监测、评价以及伴有电离、电磁等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主要承担环保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研究,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流域综合整治、农村农业污染面源整治等相关规划编制,污染控制与防治实用技术、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等方面研究,国际环保技术引进与合作等工作。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主要职责是为政府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实施全省水、气、噪声等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管理全省各环境要素的监测数据,编制各类环境监测评价报告,负责制定应急监测预案,承担影响较大或跨地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事故仲裁监测等,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系统技术指导;承担排污权交易技术支撑工作。
二、招聘计划
本次共7个岗位招聘18名人员。
具体单位、岗位、招聘人数和招聘条件见《浙江省环保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见附件)。
三、招聘办法及程序
(一)信息发布平台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jhrss.gov.cn,“专题专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
2、浙江人事考试网站(www.zjks.gov.cn);
3、浙江省环保厅门户网站(www.zjepb.gov.cn,“公示公告”栏目)。
其中,浙江人事考试网站为笔试相关信息发布平台,浙江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为其他相关信息发布平台。
(二)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9月14日9:00—9月21日16:00。应聘人员在浙江人事考试网注册个人真实信息后,再进行报名。仅注册不报职位,视作报名无效。
(三)资格审查
资格初审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9月22日。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可上网查询结果及未通过初审的理由,未通过者可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再次报名并接受复审。
通过网上初审的报考人员可在同一网址办理网上缴费及报名确认,网上缴费及确认的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9:00—9月23日24:00,逾期不办理缴费和确认手续的,视作放弃报名资格。已确认人员在2011年10月12日—10月14日期间上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各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不得低于招聘人数1:3的比例;否则,将核减相应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考计划。
(四)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的办法进行。各环节考试满分均为100分,按笔试占40%、面试占60%成绩的比例计算。
1、笔试
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于2011年10月15日在杭州市区举行(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
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其中,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其余单位按1︰5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人员名单及面试有关安排将在浙江省环保厅门户网站通知。
2、面试
面试前一天,招聘单位安排对入围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面试主要考查综合素质、分析判断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具体岗位面试内容、范围等以公告为准。
考试结束后,按确定的办法计算总成绩,并在浙江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公布考试结果,同时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各岗位体检、考核对象。
面试最低合格分数为60分,低于该成绩者,不能入围下一环节。
(五)体检与考核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执行。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并结合招聘条件要求进行,考核着重了解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以及实际工作经历等。
体检和考核环节中如有不合格者,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递补人员。
(六)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在浙江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人和聘用手续。
四、相关事项说明
1、应聘人员对招聘公告本身或在指定网站公布的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省人力社保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或浙江省环保厅人事处反映,以便及时纠正。
2、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
3、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或相关证明资料为准,一般由招聘单位在对拟聘用人员考核时进行核实;必要时,招聘单位可要求应聘人员在应聘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工作经历时间计算到公告发布之日。
4、相应的资格证书均要求在发布招聘公告之日前取得。
五、联系方式
1、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联系电话:0571-28860830
传真:0571-28869200
2、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联系电话:0571-87996605
传真:0571-87995936
3、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848044
传真:0571-88837535
4、浙江省环保厅人事处
联系电话:0571-28172917
传真:0571-28869121
监督电话:0571-28869110(厅监察室)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