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计划
共招聘文职人员6名,具体招聘职位、人数、报考条件见附表。
二、报考条件
㈠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㈢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9月29日以后出生);
㈣具有海宁市常住户口或应届毕业生生源地为海宁;
㈤身体健康;
㈥招聘计划中规定的各职位的其他报考条件。
三、招聘录用办法
㈠报名。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退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报名时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三张,并填写《海宁市公安局面向社会招聘文职人员报名表》一份。报名时间和地点如下:
2011年9月29日上午9∶00—17∶00,到海宁市人才市场(市行政中心3号楼一楼)报名。
㈡资格审查。在报名时,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现场发放《准考证领取通知书》,对未通过的人员说明理由。
报考各职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足招录计划数3倍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录计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报名。
㈢笔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每个科目的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计算机网络维护、公安宣传、通信技术职位的需参加公共科目、专业科目两个科目的笔试,按照公共科目得分占60%、专业科目得分占40%的比例计算笔试成绩。
报考其他职位只需参加公共科目的笔试。
退伍军人、全日制公安司法院校毕业的笔试成绩加5分。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㈣面试。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㈤确定体检、考察和政审对象。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体检、考察对象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
㈥体检、考察和政审。报考人员的体检参照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报考人员的考察和政审参照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文职人员的,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㈦公示、录用。体检、考察程序结束后,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予以录用。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被录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文职人员录用后实行聘用制,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事项
㈠现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考察和政审分别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
㈡咨询招录事宜可与海宁市公安局政治处联系,联系电话:0573-87233131,0573-8723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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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宁市公安局面向社会招聘文职人员报名表》
海宁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