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人数、职位及条件
1、招聘人数:2名。
2、招聘职位:磐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3、招聘条件: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鉴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员岗位的特殊性,要求为男性;
(3)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法律、中文专业学历在笔试中加分(具体见资格审查办法);
(4)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二、招聘对象
磐安籍需就业人员。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0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县司法局基层科。
3、报名方法:(1)持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名;(2)报名者应如实填写报名表一式二份,提供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3)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到县司法局基层科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法。
1、笔试。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笔试。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试卷满分为100分。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加分并确定笔试总成绩。笔试结束后,对法律、中文专业毕业生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实行优惠加分后确定笔试总成绩:研究生及以上的笔试成绩加5分、本科的加3分、专科的加2分。
3、面试。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的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最后一名如笔试总成绩相同,成绩相同人员均进入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考察、聘用
体检、考察、聘用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组织实施。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
面试后,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最后一名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对象(若笔试、面试成绩均相等的,须进行笔试加试)。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考察依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考察有不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六、聘用待遇
所聘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工作期限及相关待遇,按规定的政府购买岗位政策执行,月工资不低于1200元。
七、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工作坚持“两公开一监督”的原则,严格掌握条件和操作程序,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禁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按规定严肃处理。
2、考生应及时查询有关笔试成绩、面试人员名单、总成绩、体检入围人员名单、考察入围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联系电话:0579-84668903。
本公告由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负责解释。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磐安县司法局
20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