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共有56家事业单位推出岗位78个,计划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88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资格条件详见《2012年下半年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及岗位条件》(见附件)。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报名时间:2012年10月17日(星期三)上午9∶00至16∶00;
报名地点:海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号楼一楼大厅);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三、招聘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
2.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等条件(各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详见附件),
3.年龄18至35周岁(1976年10月17日至1994年10月17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年龄放宽到18至40周岁(1971年10月17日至1994年10月17日期间出生)。
4.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及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及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2年10月17日。
5.在编在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应取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6.根据有关会议精神,对2009、2010年应征入伍的户籍在海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和应届毕业大学生退伍后,报考海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每服役1年其笔试总分上加2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在笔试总分上分别增加5分、3分和2分。
四、招聘录用程序
(一)初审:
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以及报考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材料,如: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户口簿、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英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同意报考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同时提供近期同底一寸彩照二张,并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由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二)复审:
初审合格的应聘者,持所有资料及招聘单位初审意见到招聘复审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准考证领取通知书》(市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速录员(书记员)职位领取《速录技能测试准考证领取通知书》)。当招聘职位需求数与报名合格人数不足1∶3时,相应核减招聘名额直至取消该职位本次招聘。
(三)考试:
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办法进行,满分均为100分。市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速录员(书记员)职位在笔试前需进行速录技能测试,文字录入准确率达到65%以上为合格,合格者进入笔试,当招聘职位需求数与合格人数不足1∶3时,相应核减招聘名额直至取消该职位本次招聘,速录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笔试:
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笔试成绩=笔试科目分+加分。
笔试时间:
2012年11月4日,上午9:00—11:30 《综合基础知识》; 下午14:00—15:3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2.面试:
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笔试缺考一个科目及以上的不列入面试对象)。
面试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成绩÷4+面试成绩÷2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体检工作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体检或考察出现不合格时,在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五)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市人社局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海宁市人才网(www.hnrc.gov.cn)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的、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录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在报考中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 对有户籍限制的职位,截止到2012年10月17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
3. 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10月17日报名时提供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4. 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5.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6.截至2012年10月17日,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人社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招聘公告、考试成绩、确定参加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等均在海宁市人才网(www.hnrc.gov.cn)上公布,届时考生可在网上查询。咨询电话:0573-89232899。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