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防设施管理站是海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下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承担海宁市区域内各类人防设施的管理和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技术人员,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员:
技术岗位:工作人员1名。
二、招聘条件:
1.热爱规划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2.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
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专业要求:①建筑与土木工程,②结构工程,③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4.其他要求:年龄18~35周岁(1976年12月11日至1994年12月11日),浙江省户籍。
三、报考程序与方法:
1、报名时间:2012年12月11日至12月14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2、报名地点:海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楼209室(海宁市海洲街道文礼路7号)。
3、报名方式:应聘者在报名规定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两张、简历等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
咨询电话:0573-87016876、15157390706
联系人:朱再明
四、考试方法
1.报名人数超过10人,将采用笔试加面试的考试办法。其中,笔试内容为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面试内容为公共知识,满分为100分,综合成绩=笔试成绩÷2+面试成绩÷2(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成绩高者确定)。如果报名人数不足10人,直接进入面试,综合成绩等于面试成绩。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2.笔试、面试时间地点视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五、体检与考察
报考人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政审与考察。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的、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在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海宁市人才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录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七、监督电话:0573-87016873
海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