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单位简介
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宁波市信业公证处、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宁波市明洲公证处系宁波市司法局直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形式为自收自支。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二、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等程序面向宁波全大市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三、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单位、岗位、人数、专业、学历和范围及资格条件
具体详见附件1。
五、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网上报名与资格审查
1、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公告发布日起至2013年8月7日17时结束,逾期不再受理报名;应聘者可从宁波司法行政网(www.nbsfj.gov.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详见附件2),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发送电子邮件至nbzzb@nbsfj.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招聘报名表(应聘者姓名)”。每位报名者限报一个单位。
2、资格初审:对应聘者的应聘资格进行初审,向初审未通过者说明理由。对报名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将电话通知应聘者本人参加资格复审。
3、资格复审:报考人员须在2013年8月13日9:00—11:30到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环城北路东段647号)接受资格复审。
参加资格复审需携带材料:报名表一式两份(贴照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劳动合同和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律工作的证明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当场发放准考证。
4、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现役军人以及原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被辞退的人员不能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招考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报考的需出具原单位同意证明。
(3)报考人员应对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4)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低于3:1,不足3:1的,将取消该岗位招聘。
(二)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市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
1、笔试
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具体考试科目由有考试命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命题和阅卷,笔试卷面总分为100分。笔试时间定于2013年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笔试地点及有关事项具体详见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如果出现最后一名进入面试的成绩相同,可并列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笔试后,在宁波司法行政网上公布,进入面试的考生可在网上下载《面试通知》。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按照《面试通知》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2、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由此产生的面试空缺名额不替补。
3、成绩
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的40%和面试成绩的60%之和,满分100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排序,总成绩和笔试成绩相同需加试。考生可在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登陆宁波司法行政网查看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与考核人员名单。
(三)体检与考核
参加体检人员在网上下载体检通知(或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按要求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结束后,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淘汰。
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市司法局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同时在宁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及宁波司法行政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须在办理录用手续的同时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五)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宁波市环城北路东段647号,宁波市司法局组织人事处;联系人:葛老师,宋老师;联系电话:87296548;邮箱:nbzzb@nbsfj.gov.cn.
本次公开招聘监督电话:0574—87296563。
宁波市司法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