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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2013年招录人民警察学员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3-11-14 09:59:06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点击:

目服务满2年(截至2013年9月2日,下同),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中,报考省属监狱系统的,要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报考县(市)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具有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常住户口。上述人员的学历、学位需符合职位要求。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含)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经历。

二、2011年、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学生,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能不能视为应届生?

答:不能。

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人员可否报考?

答:此次面向应届生招录的对象为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应届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即使在2013年取得毕业证书的,也不能报考该类职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退役士兵没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要求。

四、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能否报考?

答: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不能报考面向应届生的职位。

五、还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答: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所有学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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